香港兒童性侵法例落後 關注團體聯署促改革

保安局計劃今年首季就性罪行法例提出修訂建議並進行公眾諮詢,目標是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國際培幼會(香港)以及 TALK Hong Kong 今日(2日)就性罪行改革有關兒童性侵部份發表《聯合立場書》,促請當局填補對兒童性侵犯的法律漏洞,提出四個關鍵的改革方向,其中包括為「持續性侵兒童」、「濫用受信任地位」訂立新罪行、詳列「性同意」定義和建立以兒童為本的法律機制,同時全面落實法改會就兒童性侵犯所提出的改革建議,並全面加強對遭受童年性侵犯受害人的法律保障。

▍建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罪行

根據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統計,由2000年至2018年上半年,共有1100宗深入跟進童年性侵個案,當中有一半是遭受持續多次性侵。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建議,當局應為「持續性侵犯兒童」訂立罪行。她續指,不少遭受性侵的兒童,是在案發多年後才對他人披露事件。然而,現行法例要求持續童年性侵受害人必須獨立地,就每次性侵事件的案發時間、地點等細節進行舉證。

莊子慧表示,許多受害人因案發時年幼而記憶模糊,或因長時間遭侵犯而難以辨認具體情況,令檢控出現困難。「當多次發生(性侵)的時候,檢控人員(實際上)也不會逐宗去錄口供,而是抽取最深刻的某幾次經歷,而受害人若果發生數萬次,可能只得幾宗被檢控。」

▍促訂立「濫用受信任地位」罪行 保護16至17歲青少年

在法改會的報告中,「濫用受信任地位」通常指處於照顧、管教、教導或權威地位的成年人(如老師、教練、社工、醫療人員),利用青少年或精神缺損人士對其信任,進行性剝削、性侵犯或不當行為。國際培幼會(香港)總幹事蕭美娟指出,在現行法例上,年齡介乎16至17歲的青少年,仍未就涉及「濫用受信任地位」的性罪行得到足夠保護。「雖然16歲以上青少年已有性同意能力,但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下,面對受信任成年人時極為脆弱,容易遭受性剝削。」

蕭美娟建議,當局應在新法例中應增設與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的少年人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法律責任。她又補充,當局可參考英國、新南威爾斯及蘇格蘭等地的立法模式,採用「詳盡清單」列明受信任或權威關係的法定定義,例如老師、社工、教練、宗教領袖等,以保護1該年齡段的青少年免受權威人士性剝削。

▍建立以「兒童為本」的應對機制

TALK Hong Kong在研究報告《Magnitude of CSA in Hong Kong: Review of Evidence 2015-2024》中,推算全港有高達16%的兒童(即6個就有1個)曾遭受性侵犯。TALK Hong Kong創辦人兼主席Taura Edgar強調,完善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刻不容緩,促請法例上必須明確界定「性同意」的定義、針對「性誘識」(有計劃地部署性剝削)及持續侵犯訂立具體罪行,讓成年人履行保護兒童的責任。「這亦是我們在香港接觸上百名曾遭受童年性侵犯的成年倖存者的核心訴求。」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執行幹事黃惠玉表示,兒童性侵犯的受害者在法庭程序中,往往要承受冗長且嚴苛的盤問,這不僅會導致強烈情緒的困擾、二次傷害,更會進而引發受害者退縮或拒絕作證。她呼籲司法機構參考海外多個已就兒童性侵案制定並實施相關實務指引的司法管轄區,建立以創傷知情為基礎的「兒童友善」司法模式。「例如,針對庭上盤問設時間限制,確保盤問未完成也不得無限延長;對於向兒童證人的提問應先經法庭審核;此外,應嚴格規範法庭用語,例如不得隨意質疑或指控兒童證人撒謊。」

文:K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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