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建議 團體倡應列明「沒有反抗不等於同意」
政府計劃今年就性罪行修訂建議諮詢公眾,於本屆任期完成修例。多個關注婦女權益團體早前合辦性罪行改革論壇,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確立只有當事人以言語、行為明確表達,才視為同意性行為。除了訂明「同意」定義外,團體亦認為應列明「沒有反抗不等於同意」,助公眾及受害人釐清性暴力事件違反意願的性質。
▍ 定罪率僅6%打擊求助信心
本港性罪行法例沿用1956年英格蘭框架,嚴重落後。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數據顯示,2019至2023年間807宗有報警求助的個案中,僅51宗成功定罪,比例極低。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指出,現時法例容許被告以主觀、不合理的理由辯稱「誤會有同意」而脫罪,導致司法程序常將受害人的沉默或僵硬反應,解讀為「默許」。
▍ 倖存者:法庭糾結「反抗」而非「意願」
根據香港平等機會婦女聯席2013年調查指出,本港每七位女性便有一位曾經歷性暴力。性暴力倖存者倡議小組代表Jessie分享,即便受害人在案發時已說「不」,在法庭上仍被不斷質疑為何不打、不咬或大叫。她感嘆,審訊焦點被扭曲為檢討受害人有無「盡力反抗」,而非被告有無獲得同意。風雨蘭總幹事莊子慧補充,受驚僵住、受酒精或脅迫而屈服都不應視為「同意」,制度應將焦點轉向被告是否有盡責確認對方意願。
▍ 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受關注
另外,論壇亦探討了親密關係中的精神暴力。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署理單位主管陳芷筠指出,在「強制控制」的精神暴力下,性互動難以符合自由自願原則,法例應明列此類「同意」屬無效。青鳥行政總監徐敏姿與青躍外展項目幹事蔡凱霖關注性工作者與青少女遭遇的「偷套」(Stealthing)及未經同意的性互動,強調不論行業或金錢往來,「同意」必須是具體且可隨時撤回的。
文:Kar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