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建議修訂性罪行條例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未處理「持續性侵犯兒童」檢控漏洞

保安局昨向立法會提交諮詢文件,建議全面檢視及修訂香港性罪行條例。建議的5大修例範疇包括: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涉及兒童的性罪行、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文件擴闊「強姦」罪的定義,可對男或女,包括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又訂立「同意」性行為的法律定義,並將「猥褻侵犯」取代「性侵犯」罪,列明「未經同意的情況」的性侵犯。文件亦建議「同意」的法定年齡為16歲,並訂立8項針對兒童的性罪行。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今日(30日)回應有關文件,歡迎當局明確訂立「同意」定義、擴闊「強姦」罪至包含其他插入式性侵,並於法改會建議之上提出,以非詳盡無遺方式於法例內列明一系列性侵受害人沒有同意的情況,包括「未經同意下移除安全套」。此外,他們認為諮詢文件所建議之「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行亦進一步地涵蓋早前引起關注的潑灑不明液體之情況。

不過,協會認為諮詢文件未處理「持續性侵犯兒童」的檢控漏洞,缺乏「持續性侵犯兒童」的獨立罪行。目前童年的性侵受害者,只能按照「獨立事件」作檢控,未能反映「長期性剝削關係的嚴重性」。

協會又認為,沿用「強姦」一詞意味「有武力、肢體反抗成份」,又暗示受害者是女性,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受害者可能誤以為所受的傷害未算「強姦」,「不獲法例涵蓋」。他們認為應用「插入式性侵犯」取代「強姦」。

協會總幹事莊子慧又指,文件未有處理「誤信同意」的問題。現諮詢文件方案中,陪審團在衡量被告相信受害人同意進行性行為的信念是否合理時,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才作出裁定。不過,協會認為這仍會令被告可用「誤信同意」作為開脫理由,例如被告可稱「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對方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同意性行為」。他們認為應就被告提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例如必須曾以言行確認對方同意。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7月7日開會討論,並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

文:J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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