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判刑 李卓人囚7年 離庭時劃十字聖號
前支聯會及時任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高等法院今天(11日)判刑,裁定案件屬於「情節嚴重」級別,李卓人被判囚7年、認罪的何俊仁判囚5年2個月,拒絕求情的鄒幸彤被判囚7年3個月,已解散的支聯會被判罰款150萬元。
據報三人聞判後神情平靜,離庭前李卓人向旁聽席劃十字聖號(禮儀教會祈禱時會做的手勢),鄒幸彤則舉起雙手作三指手勢。
▍ 鄒幸彤拒求情:言行基於民主信念
據判刑理由書,在8月28日進行的求情聆訊中,鄒幸彤(41歲)拒絕將其的陳詞稱為「求情」,堅持自己沒有犯罪,因此分析本案屬於「情節較輕」或「情節嚴重」。她強調自己的言行基於其民主信念,旨在追尋理想及做對香港有益的事,並無任何不良動機,明言不認為自己有做錯,亦不感到後悔。她更表示,在往後的日子,仍會一如既往地堅守自己的信念
代表李卓人(69歲)及何俊仁(74歲)的大律師沈士文則在求情時指,本案不涉及煽動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且「結束一黨專政」這行動綱領存在已久,但受眾一直沒有作出任何威脅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行為,這主張未有衍生任何後果或風險,認為案件應屬「情節較輕」級別。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兩人過去多年來的公職服務和良好品格,給予適當扣減。
▍ 法庭裁定「情節嚴重」 七年半為量刑起點
據《國安法》第23條:「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名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和黎婉姫在量刑時指,他們沒有忽略案件不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的言論導致任何實際的妨害,但仍裁定本案屬於「情節嚴重」級別。
他們解釋,案發時雖然《國安法》已經落實,但仍有部分港人不願意接受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被告在動盪不安的社會氛圍下作出煽動言行,令國家安全面對更大風險。此外,法庭指涉案行為長達14個月,並非單一事件,且透過網上社交平台等媒體傳播,加上三名被告均為社會知名人士,具動員和影響力。
法庭最終以7年半監禁作為三人的共同判刑起點,在開審當日認罪的何俊仁獲22個月減刑,另考慮到李卓人及何俊仁曾擔任公職長達21年,酌情給予各3個月的扣減。此外,由於辯方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節省了審訊時間,加上審訊日期曾因未能預計的原因一再延後對被告造成心理壓力,額外給予三人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
最終,李卓人被判監禁7年;何俊仁被判監禁5年2個月;鄒幸彤被判監禁7年3個月。至於作為法人團體的支聯會罰款150萬港元。
文:LikH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