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鴻:饒恕、不可能的任務?(下)
要實踐神的愛,一方面是要對自己有恩慈,協助自己走出傷痛;另一方面是對加害人(仇敵)實施恩慈(愛),但這個恩慈不是溺愛,而是利他之愛:能使對方真正得益處的愛,姑息的博愛並不是。
最後,基督教的饒恕使人有「違反人之常情」印象,就是因為有「饒恕等於放棄追究」、「饒恕了又追究並非饒恕」的迷思充斥信徒之間;有人更以主耶穌十架七言的「父啊赦免他們」來刺激受害人必須學像主的大愛、無條件饒恕加害人云云。
所以,個人以為,饒恕(或赦免)是有四部曲的:避見、勸誡、饒恕和追討。
避見:雙方的每次見面等於使受害人勾起傷心的回憶,在情緒依然波動、未能平伏之時,避免見面一段時間是必要的;
勸誡:倘能控制情緒,回應神愛的呼召去愛仇敵(agape利他之愛),又願意雙方和好,就應製造機會,藉坦誠分享去勸誡,讓對方悔過;
饒恕:聖經說「他若懊悔,就饒恕他」,但加害人的懊悔是否真誠?這會考驗受害人的判斷能力。無論如何,這是受害人操練「我們的舊人和基督同釘十字架」、「如今活著的不再是我」, 學習放下個人私怨的經歷;
追討:神的愛是無條件的(因神是不偏待人的),但神的愛也是有條件的(得救必須是口認心信),更是有標準的(愛不喜歡不義)。所以,受害人的主動饒恕,跟加害人的責任承擔, 不可混為一談;加害人獲得受害人的饒恕,是獲得赦免的喜樂、罪疚感的釋放;而受害人的追討,為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公眾的利益:防止再有潛在的受害人遭害,尤其是加害人仍然在位的話。(附註)
倘有人要求受害人饒恕,卻以冠冕堂皇的口號制止受害人追究加害人,若非偏袒庇護,就是將難擔的擔子加在別人的頭上、瞎子領路、欺凌弱勢的受害人,以溺愛等同上帝的利他之愛,不如噤聲,更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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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有人引南非政府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作為範例,指饒恕必定包括放棄追討刑責, 被德里達質疑「放棄究責是在法律面前抹去一個過錯, 而寬恕卻不是一種法律概念」。
2. 2018年Rachael Danhollander的性侵訴訟才是正確的範例,她說「我如此行的真正動機是甚麼?是為了給自己伸寃,還是為了要做一件正確的事,把一個極具危害性的惡人揪出來?」
另方面,她說若對方願意接受,她也很樂意施予饒恕。這表明她已經從性侵的陰影中走了出來,但為著潛在的受害人,她做了應做的事(起訴侵害她的人),縱使這令她「失去了我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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