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注青少年犯的安全和福祉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對近日一宗法庭案件揭示——一名18歲少年犯於2023年聖誕期間在壁屋懲教所被懲教人員及在囚人士虐待和嚴重傷害甚表關注。據報導,該名少年犯被人用木棍捅傷肛門及直腸,事件已對該少年造成永久性的傷害。案件於7月15日在區域法院裁決,一名二級懲教助理裁定「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及「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兩項罪名成立。另外三名在囚人士亦被判「有意圖而造成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
這宗事件引發了社會大眾對懲教院所及更新中心內少年犯安全與福祉的擔憂,並揭露了少年犯對現行投訴管道的無奈與挫敗——儘管他們經歷了殘酷且危及生命的遭遇,卻仍因害怕報復而不敢投訴。直到受害者被送往醫院後,這宗事件才由家屬揭露。從法治的角度來看,這種情況是不可接受的。
根據政府統計處的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有344名21歲以下的囚犯被羈押在不同形式的拘留設施。社會對懲教院所及更生中心寄予厚望,期望它們能為在囚人士提供安全、人道及健康的環境,並為他們重返社會創造康復機會。鑑於建立信任和讓年輕人重新融入社會是一個十分微妙的過程,投訴機制必須有效去保護投訴人免於報復,並能向有關人士追究應有的責任。
懲教服務是法治的重要堡壘,有助於建立一個安全守法的社會。我們讚揚懲教署在保護公眾和防止犯罪方面發揮了重要並具有挑戰性的果效。然而,執法部門必須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的標準。《公約》自1994年起於香港生效,以保護18歲以下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a) 中訂明:「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37條(c) 亦指明:「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
今次事件震驚了社會,亦動搖了公眾對懲教機制的信心。有關當局包括保安局和懲教署必須檢視此案及相關制度,並盡快考慮補救措施與和解方案。此類事件絕不能再次發生,必須盡一切努力避免再發生暴力衝突。少年犯的聲音,必須能在體系中透過安全且適當的管道被聽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