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性罪行條例修訂雖有「不屬同意」清單,卻未列明如何使用

法庭上,性侵犯受害人都用「X」代替真正名字。由倖存者組成的性罪行改革關注組「我們都是X」成員Janelle指,希望公眾知道他們都有名字,受害人「唔需要獨自承擔,或者收收埋埋」。

現行的性罪行法例下,受害人反抗不果才能控訴對方「強姦」,即使將「強姦」改為「未經同意」的性行為,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及「我們都是X」都質疑,被告仍可辯稱「誤會對方同意」,受害人被要求解釋「點解唔反抗」的情況並未改善,只是換了要解釋為何不表達自己不同意。

▍  不知所措而僵硬,唔通就係「同意」?

Janelle 引述協會的統計,指大部份受害人遇到性侵時,都是混亂、驚恐,僵硬得無法反應,甚至連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是甚麼,都未必能完全明白。如果認為「無反抗」就是默許,就會忽略受害人在現場的身體及情緒反應。

「我們都是X」另一成員 Tsz Ching 引述受害人阿清的經歷,她受害時只是中學生,被年紀大上兩倍的男人壓制,連對方是否插入都不知道,只是「痛到喊」,後來才知道被強姦。即使清楚自己受害,證明「有罪」的法律用詞,也未必足夠形容受害經驗,譬如倖存者Charlene就要找到「向私處潑灑不明液體」的詞語,才算是入罪的「證供」。

證明自己受害,或對方「有罪」,還須檢視每次經驗的細節。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總幹事莊子慧舉例說,有位女護士邀請同事到家飲酒,卻被一名男同事侵犯,法官認為「帶返屋企就係同意」,宣判被告無罪。Janelle認為,受害人舉證時不但要「釐清」被侵犯的細節,還要承受「係咪自己攞嚟」的質疑,並不公道。

Tsz Ching 指,有些受害人被侵犯「已經係日常」,而不是個別事件,但法庭舉證卻要求控方說明「每宗性侵有咩唔同?最深刻係咩?有無補充?」否則證供便被視為「不可信」,但經驗的痛苦,不等於記得每次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能「區別」每件「案情」的特徵。

協會副主席、非執業大律師馬碧筠以「探訪」為「同意」的類比,認為一間屋即使沒有保安、村狗,仍不能假設你可以自出自入,敲了門、㩒了鐘,未有回應,不代表你可以登堂入室,甚至破門入屋,即使別人邀請你上座為客,你也不能不問自取。「點解去到性事,我哋就無咗呢啲常識?」

▍  列明「不同意」情況,惟仍可能讓被告辯稱「誤解同意」

保安局提出修訂性罪行條例,諮詢文件有個清單舉出11個「不屬同意」的情況,包括事主昏睡、未有口述或動作同意等,但馬碧筠指,法律條例未有明文規定如何使用這張清單,擔心或會遺下漏洞讓被告辯稱「誤解同意」。她以加拿大為例,當地法例便有列明,只要符合清單上的任何一項,便不能算是「誤解同意」。

除了有清單而未列明如何使用,Janelle 指出「強姦」一詞既然在法律上被「未經同意發生插入式性行為」取代,不明白為何仍要保留這個詞。保安局指「強姦」一詞被社會廣泛接受,沿用是因為方便公眾理解,但 Janelle 認為「強姦」只會讓人想起電視畫面「陌生人拖入後巷」、「肢體暴力」的場面,與性侵犯受害人的經驗不盡符合,何必配合如此的「社會認知」?Tsz Ching 也補充說,法律既影響社會的價值,但也同時受公民的共同選擇所塑造。

文:Jon

Previous
Previous

基督教服務處調查:使用社交媒體的青少年孤獨感較非使用者高

Next
Next

教會文化加劇性騷擾問題 受害人求助過程困難重重